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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

时间:2019-05-24 21:46  来源: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文章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


  • 【颁布时间】1986-1-15
  • 【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法规来源】http://wzj.saic.gov.cn/pub/ShowContent.asp?CH=ZCFG&ID=39&myRandom=.788513801348695

  •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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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国务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