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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

时间:2019-05-24 22:30  来源: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文章摘要:


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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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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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案情:A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B公司。2017年12月10日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8月1日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A先生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A先生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二、提出问题:A先生已过退休年龄了,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各家观点争锋:
(一)认为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伤残发生于A先生退休之前,其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该条例可见,伤残的劳动者,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也不管劳动者何时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认为不应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
1、A先生已达退休年龄,其没有再就业的可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概念上很清楚:是支持伤残的劳动者再就业的补偿,所以A先生不符合领取的条件。
2、省高院和仲裁院也支持我方观点。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可见,指导意见是不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

四、笔者意见。笔者意见倾向支持观点一,即认为应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理由如下:
(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是A先生的法定权利,并不因提出时间的差异而被剥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先生只要经工伤评残达到七级至十级(其为八级),就法定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的意见,这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生的工伤,为何这样说?理由如下:
该条文“……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显然是指退休的劳动者退休时发生的工伤,如果是退休前发生的,正确表述应当是“按照”或“根据”,而不是“参照”。这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规定十分吻合。该规定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用人单位应向A先生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