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涤除登记以去名 文|赫少华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涉法定代表人话题,原写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益及法律风险》一文,结合近来咨询者常提起的: 不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了,我怎么去名? 本文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谈些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仅作分享交流。 一、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权源 民法总则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 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进行审查。 一般的变更程序,公司内部达成合意,开股东会签决议,新旧法代、公司配合去办理变更手续,并不算繁琐。 但,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 二、身份证被冒用于注册公司,能否诉请确认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情形一,A公司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甲已经挂失的身份证成立A公司,并将甲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甲应聘银行工作,在银行资格审查中发现其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相关证据: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资料上甲的签名非甲本人) 结果:法院确认甲不是A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情形二,乙欲成立公司,却被告知其已几年前注册了B公司,且任法定代表人,由于B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乙无法另行注册公司。 重要事实:乙曾遗失身份证,而B公司注册成立于乙身份证遗失阶段。 结果:法院确认乙不具有B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律师视点: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董事或经理担任。须提醒,不具有股东身份,并不能得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会考量公司对聘用或任命原告为的事实予以举证,以判定原告对其成为法定代表人一事是否知晓。对于原告要求否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有人提出,上述案例中的判决,没有提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在执行中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若公司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法代缺失情形下, 工商能够注销原告的法代登记?是否允许公司没有法代登记的过渡空白期。 二、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告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牵连,诉请被告公司注销其法定代表人登记 情形一:甲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该公司被认定认为非正常户,对甲另设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现要法院确认其不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被告公司消除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影响。 结果:法院确认其不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情形二:甲曾系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经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但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因A公司申报纳税出现问题,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发布的《非正常户认定公告》中,仍将甲列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导致甲在自己设立的公司B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 案由: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视点: 因身份证遗失造成的被动局面常常有二,其一,容易被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二,因该公司经营留有不良记录,影响其职业生涯。 原告股东身份否认后,其当然无须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须另行判决确定。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经否认后,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