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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公共服务事项“中小微企业认定”的通告

时间:2019-05-18 20:30  来源:未知  复制分享 我要评论

文章摘要: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办事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1号),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现根据该文件调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办事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印发了《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1号),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现根据该文件调整我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取消公共服务事项“中小微企业认定”,并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8]21号

各县区经信局、统计局、高新区科经局、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小企业划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均可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自主划分类型。

二、中小企业在参加招投标、争取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申请驰名商标、获取资质资格等事项时,需要提供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可采取自我声明类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做法予以自行证明类型。企业对自行声明类型的准确性和证明类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不再为中小企业提供类型划分的证明材料或认定材料。已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材料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统计局

2018年8月6日